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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縣財神廟歷史文化街區項目招商公告
一、項目名稱 興安縣財神廟歷史文化街區(財神廟街坊) 二、項目地點 項目位于興安縣老城區,東臨水街、南臨老十字街、西臨縣政府圍墻、北臨秦皇宮;項目地塊具體位置和范圍詳見附件用地紅線規劃圖。 三、招商主體 興安縣人民政府 四、供地方式 該項目地塊為商業用地,整體規劃總用地面積約16畝,本次出讓土地面積約10畝,另有第三方土地面積約6.0畝。16畝地塊實施整體統一規劃,部分出讓(即興安縣人民政府收儲的約10畝國有建設用地),該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用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五、規劃要求 項目地塊為商業建設用地,整體規劃用地面積約16畝,綜合容積率約2.4,建筑面積約24000平方米。 六、建設標準 興安縣財神廟歷史文化街區項目總投資估算約2.5億元人民幣,建設財神廟歷史文化街區項目,打造區內縣域一流的商業步行街、休閑商業廣場。 七、建設進度 自依法取得地塊之日起,投資商16個月內必須完成項目建設并開業運營。 八、項目運營 1、投資商自持物業(產權)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商業建筑面積的50%,投資商承諾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的娛樂、餐飲、超市、影院、民宿、健身中心等企業各一家以上,總數不少于10家,其余商業面積銷售后原則應返租10年,統一招商和管理運營。 2、投資商自持物業產權部分,自街區開業運營滿5年后乙方可以進行對外銷售,但要確保自持物業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商業建筑面積的20%。 3、投資商應實行統一業態規劃,統一招商和統一物業管理,統一文化形象,統一宣傳運營,以保持商業的持續興旺。 九、投資保證金 投資人摘牌后,7天內投資商應向政府繳納項目建設保證金300萬元,在16個月建成并開業正常運營的15天返還;若項目在16個月內未能實現竣工運營的,政府不予返還。 十、項目建設要求 1、本項目為純商業項目,不得進行房地產住宅開發。 2、保證項目的品質形象和整體價值,保持項目開發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投資商必須嚴格依照縣四家班子集體審定的財神廟歷史文化街區項目概念性規劃(可向縣住建部門索要該概念性規劃文本),開展規劃、設計、建設開發,投資商在投資意向協議書簽訂后一個月內正式報送規劃設計方案。 3、若投資商在興安有其它項目,不得以其興安其它項目的問題為由延誤本項目的如期實施。 4、在項目規劃范圍內,有第三方約6.0畝土地,由政府負責協商將該6.0畝土地納入項目統一整體規劃建設。 十一、優惠政策 1、項目投資建設如期綜合驗收完畢,投資商繳納的小城鎮建設配套費甲方給予等額扶持,逾期6個月,則不予扶持。 2、為利于投資商招商工作開展,項目投入運營后享受5年稅收扶持政策,商業街區所有入駐商家前三年所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全部稅收所形成的縣本級財政可用財力部分等額給予扶持,后兩年則按50%扶持。 3、街區所有商業用房招商進入經營狀態后,均按實際裝修套內建筑面積進行補貼,一般商家裝修按100元/㎡補貼,國內一線品牌商家按200元/㎡的補貼,國際一線品牌按300元/㎡補貼。只補貼一次。 興安縣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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