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興安縣城鄉建設步伐,促進國民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改善居住環境,積極開展美麗興安建設,根據興安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對興安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黨校、中醫院、外貿公司)實施改造。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桂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市政〔2012〕58號)和《興安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興政發〔2017〕13號)等相關規定,嚴格審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經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決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興安縣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興安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部
三、房屋征收范圍:黨校、中醫院、外貿公司及其土地上房屋。
四、房屋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
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興安縣房屋征收辦公室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興安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